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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实行打分制
发布时间:2012-07-05

     近日,记者从省经贸委获悉,为引导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合规经营意识。省经贸委制定了《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根据试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实行定量评分,总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达到80分(含)以上为“优秀”,70(含)—79分为“良好”,60(含)—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或涉及“一票否决”的为“不合格”。

有以下情形的将实行“一票否决”:被认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暴力收贷、金融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经司法部门认定属实;公司成立后抽逃资本金;使用合规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公司地址、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重要事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发现账外经营和账外活动等。

据了解,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实行差别化监管,以及提高融资比例、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增资扩股、推荐改制村镇银行、享受扶持政策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连续两年被评为“良好”以上等级的小额贷款公司,批准增资扩股,享受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100%的比例,可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优先推荐改制村镇银行。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由所在地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可由省经贸委取消其小额贷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