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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出台“16条”政策 推动小贷公司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2-07-05

      绍兴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迎来政策利好。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绍兴市最近出台《关于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通过“16条”政策,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加大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

18家小贷公司年放贷368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应运而生的产物。在全省开展试点的短短三年多时间,这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绍兴得到蓬勃发展。至目前,全市小贷公司总数达到20家,注册资本56.5亿元,可放贷资金规模达到80亿元。

      “一方面为民间资本找到了出路,另一方面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市金融办主任夏九英说,开展小贷公司试点不仅完善了现有金融服务体系,也为实体经济“融资难”开辟了通道。数据显示,仅2011年18家小贷公司累计发放贷款368.32亿元,其中种植业、养殖业及100万元以下贷款17761笔,共166.91亿元。

      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宗旨,要求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余额占比不低于70%,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贷款期限在2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占比不低于70%,不得向客户收取除贷款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泡沫产业和民间借贷市场,严禁从事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

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走出去”

      在政策方面,绍兴市将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开业后的前3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评定的年度考核情况按比例予以返还,3年执行期满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评定的年度考核情况按比例予以返还政策顺延3年,营业税则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小额公司的服务范围扩展也被允许。绍兴市规定,对于运行情况良好、资本金规模较大、风险管控严密、连续两年考评为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同意,在落户地县级政府明确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前提下,经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后,可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及本市域范围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对设在主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金融办同意后可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贷款业务。

      绍兴市还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挥自身贴近基层、贴近农村的优势,与银行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合作。经市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等业务合作,扩大服务领域,提高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融资比例上限差别化管理

       在融资渠道方面,最新的规定是,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经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借款资金来源必须是主要法人股东的自有资金,借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0%;经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资金调剂拆借。

      对于年度考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同意,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允许融资比例上限提高到资本净额的100%,允许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等业务合作;而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上限执行标准为资本净额的50%,不允许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业务合作。